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贵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身份证号码:532××××××××××××*。 被告:刘迈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441××××××××××××*。
审理经过
原告沈贵文与被告刘迈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3月16日,原告沈贵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沈贵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贵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贵文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志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春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