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瑞光真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百灵北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陈金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奕,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英冠高技术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双羊镇紫荆村大锦线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彤,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瑞光真空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英冠高技术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0)辽0781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0)辽0781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瑞光真空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8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于宏伟 审 判 员 王 广 审 判 员 王金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艳洲 书 记 员 高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