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文书内容

合议庭审阅:

核对:

拟稿: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瓯执民字第2027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华。

被执行人彭和曾。

被执行人叶娜。

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与被执行人彭和曾、叶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00285号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和曾、叶娜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彭和曾应偿还申请人李建华借款192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0年8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叶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本案公告费7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和曾、叶娜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和曾、叶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彭和曾、叶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和曾、叶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难以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15)温瓯执民字第202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与被执行人彭和曾、叶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 判 长  陈伟克

审 判 员  江丕林

人民陪审员  鲍黎明

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代书 记员  陈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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