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兴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铁岭市开原市八宝镇大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5948373762。 法定代表人:都兴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小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10DC4H76。 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兴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小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10DC4H76。 被告:于作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刘庆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兴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天北鸿基兴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作国、刘庆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辽宁兴东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4万元及利息损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同被告签订协议书,原告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兴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由刘庆才、于作国担保,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北执行人,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在原告账户提取在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4万元,造成原告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法院执行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时提取原告账户存款,被告对法院的执行有异议,应按照民诉法关于案外人对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辽宁兴东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退回原告辽宁兴东纸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君启 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 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