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治。
被执行人蒋坤志。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蒋治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坤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一、被告蒋坤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蒋治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为16017元,后续逾期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3元,由被告蒋坤志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1年7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坤志名下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收益类保险、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7月7日,本院依法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蒋坤志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3、2021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蒋坤志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前述银行账户内暂无余额可供执行。
4、2021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坤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蒋坤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1年7月,本院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向被执行人蒋坤志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请该单位协助调查被执行人收入、债权、资产等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坤志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额117370元及利息等(最终金额按生效法律文书计算),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