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攸县民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湖南省攸县XX。 法定代表人:王伟民,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萍,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乌鲁木齐市XX。 法定代表人:邹兆杰,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益阳市苏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址为益阳市大通湖区XX。 法定代表人:袁爱平,系该公司负责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XX,为申请人攸县民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审理经过
申请人攸县民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益阳市苏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攸县民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申请冻结(线上网络冻结或线下冻结)被申请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益阳市苏商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金额170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攸县民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保险担保,如申请人攸县民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益阳市苏商建设有限公司遭受损失,担保人自愿在金额1700000元内向被申请人益阳市苏商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攸县民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益阳市苏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付通、支付宝及银行存款1700000元,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24日至2022年8月23日止);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攸县民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