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衡水通用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新同,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东海双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陆村村委会西300米div> 法定代表人:王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唐山市丰**小集镇大韩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结怡,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0日、11日、13日依法冻结了北京东海双龙物资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爱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全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