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华县。 原告:王**,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商水县。 法定代表人:闫**,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与被告商水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6932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利于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告价值26932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桂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世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