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浙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汉庄村迭尔沟。        

法定代表人:许名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宁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20号1幢2-2041室。        

法定代表人:余红勇,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中路与金堤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53号。        

法定代表人:刘泽江,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19号6楼607室。        

法定代表人:吴金全,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张永全,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步行街*号东栋5F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浙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宁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张永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浙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47559.96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对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西宁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张永全的银行存款3147559.96元。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浙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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