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高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张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经常居住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章维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高明与张鹰、章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皖0722执11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新辉
审判员 尹冬壮
审判员 胡孝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