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荣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治情,系湖南盘瑶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付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荣涛与被告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荣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治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荣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息共计174500元,其中本金1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10日,被告付林参与江永县国有土地拍卖竞标,向原告王荣涛借款50万元用于土地摘牌。尔后,2011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1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三次共计借款60万元。至2018年1月4日止,借款余额15万元。被告承诺:2019年5月15日还清余额15万元。如到期不偿还,自愿承担违约金5万元。被告违反约定,至今未归还余款15万元。被告借款以江永县香柚示范园土地租金作借款担保,担保财产地和借款合同签订地皆位于江永县内。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置之不理、拒不还款。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遂向江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付林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的利息是月息5分至一毛之间。2011年5月因示范园办公楼土地摘牌,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给付10%的月息,开始和银行协商,摘牌后就可以放款,后来手续拖了5个多月,银行贷款下来120万元,当天晚上被告就向原告还款80来万,因为是晚上,没有收回欠条,被告认为有转账记录,也没有过多追要。2011年8月19日的5万元借款,被告每月按5%利率付息。2011年11月17日的借款5万元,原告要求找当地人担保才可以借款,被告就找到了林业局李朝生和当时物价局上班的李尧宗担保,按月息5%利率支付利息。2012年本人离开江永后,就没有支付利息。直到2018年,被告主动协商还款,并委托李尧宗按照原告王荣涛的要求,签了一份还款协议。当时在协议上写明截止协议签订之日,实际借款的金额为10万元。并签字按手印快递到江永县,委托李尧宗去找对方签字,李尧宗在2018年1月9日找到原告签字,并解除了李朝生和李尧宗的担保。同时在协议签订后的当天,被告通过银行转账15万元给原告王荣涛。综上所述,截至2018年1月5日,原、被告双方借款本金余额为10万元,2018年1月9日下午,被告通过建设银行向王荣涛账户转账15万,借款已全部还清。原告在起诉书里所述的至2018年1月4日止,借款余额为15万元与客观事实不符,综上,请求法院对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据、欠条、委托书和承诺书,被告向本院提交的答辩状中认可其真实性,但提出借款已经还清,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所证相关案件事实,结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综合认定。被告通过邮政方式提交的快递单截图、微信截图,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还款协议照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明细,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证,综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被告付林因参与江永县国有土地拍卖竞标,于2007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向原告王荣涛借款。其中2011年8月19日出具借条5万元、2011年11月17日出具借条5万元。2018年1月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双方就之前所欠款进行结算,达成书面还款协议,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的借款偿还问题做如下决定:1、截止2018年1月5日止,甲方共向乙方借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2、乙方同意连本带息共计收取甲方叁拾万元(¥300000.00元)。还款过程中,不再计息。3、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乙方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余下部分,甲方在2019年2月5日前支付余额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给乙方。4、甲方还完款项后,乙方应将甲方所立的欠条借据都归还给甲方或者销毁,甲方和乙方的借贷关系终止,具体归还的余额以甲方转账给乙方账户为准”。2018年1月9日,被告付林向原告王荣涛转账15万元。因被告未按还款协议约定于2019年2月5日前支付余额15万元,2019年5月14日,被告发短信给原告,内容为:“本人承诺2019年5月15日前归还欠条上15万本金,如果到期未还,本人自愿多出5万元的违约金,王总你可以在我的农场收租的时候前去收钱,收够你的本金为止。”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付林因参与江永县国有土地拍卖竞标于2007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2018年1月5日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记载双方约定的本息300000元,利息部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计算,即分别由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1年8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息至2018年1月5日,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1年11月1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的利率计息至2018年1月5日,计息96420元,至2018年1月5日,本息共计196420元。根据协议,2018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转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50000元,至2019年2月5日止尚有本金46420元未偿还。对原告王荣涛的诉请,本院按照法律规定的计息标准折抵本息后予以支持,给付本金46420元,并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付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荣涛欠款本金46420元及利息(利息以4642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荣涛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8元,减半收取2334元,由原告王荣涛负担1851.4元,被告付林负担48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建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廖月莲 书记员彭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