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廖荣甫,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丽,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柳州市正居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正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77537025258,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潭中西路西端北面。

法定代表人:郑日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日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柳州市城中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廖荣甫、杨丽与被执行人正居公司、郑日深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225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正居公司、郑日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荣甫、杨丽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正居公司、郑日深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提交资料报不动产登记机关备案的违约金共计30256.7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请求2、要求被执行人向融水县不动产中心提交办理房权属登记备案资料。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网络查询及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正居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为桂B×××××雅阁牌小汽车一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实际控制,暂时不能处置。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正居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育才路7号正居金福第非住宅51处及正居金福第小区地下室负一层有232处停车位及位于广西融水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广西柳州市育才路7号正居金福第非住宅51处,有一笔抵押登记,抵押权利人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数额为:15635223.85元。根据不动产所处地理位置及当前的市场行情,其市场价值未能覆盖抵押价款本息。被执行人正居产有公司所有的位于金福第小区地下室负一层有232处停车位,被执行人正居公司名下所有的金山丽园小区所的107处商品房,上述两处不动产已经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均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

同时,本院已要求被执行人向融水县不动产中心提交办理房权属登记备案资料行为,因金山丽园小区在施工阶段未按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未取得规划核实批复,被执行人现无法履行提交符合融水县不动产中心关于办理房权属登记备案所需的全部资料,无法办理不动产证。

另查明,被执行人郑日深、正居公司除上述无法处置财产外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股权登记,无股息红利、收益保险等,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到被执行人郑日深、正居公司住所地及周边邻居进行调查,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郑日深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将执行、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为30256.7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郑日深、被执行人正居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本案财产请求部分,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相关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对本案财产执行部分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本案行为请求部分,被执行人在建设金山丽园小区的施工阶段未按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未取得规划核实批复,无法办理不动产证,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融水县不动产中心提交办理房权属登记备案资料的行为,目前无法予以执行,应予以终结执行。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晓东

审判员  陈少强

审判员  龙 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家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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