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小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云南宣威,住宣威市,系被害人程小柱之长女。 申请执行人:陈二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云南宣威,住宣威市,系被害人程小柱之次女。 申请执行人:程毕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云南宣威,住宣威市,系被害人程小柱之子。 被执行人:胡得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云南宣威,住宣威市,现在曲靖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程小菊、陈二群、程毕超与胡得方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3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胡得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由被告人胡得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小菊、陈二群、程毕超经济损失共计52038.5元。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52038.5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车辆、不动产、税务信息等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并到宣威市不动产中心和房管局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确无履行能力。 申请人地处高寒山区,靠务农为生,家庭生活困难,故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25000元,并提供当地基层组织出具的困难证明等材料予以证实。申请人承诺领取救助后案结事了,同意终结案件执行。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25000元。申请人到本院统一领取了司法救助款25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云03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附带民事赔偿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刘 恒 执行员 朱绍茂 执行员 唐学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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