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得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永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琰,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海卓威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6G8R22,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汇宁路6号杨家寨安置新村20栋1单元1121号。 法定代表人:杨育军。

审理经过

原告韩得成与被告青海卓威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韩得成于2021年4月20日,以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得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得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得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孜力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玉 娟 书 记 员 董 新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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