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振新,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高中文化,无业,住鼎城区。因犯盗窃罪,2009年9月6日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6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17日被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12月11日被常德市某某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振新犯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湘0703刑初6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振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李振新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八百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振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振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振新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振新撤回上诉。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3刑初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詹仕萍 审 判 员 袁顺章 审 判 员 彭 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龚诗琴 书 记 员 陈一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