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巴楚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犯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该案作出(2017)兵010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强制执行,本案标的2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1、我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我院从2021年4月26日开始至今多次查控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银行存款1976元并将此款已转入本院罚没款账户,后来未发现其银行存款,但已冻结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银行账户。

3、我院于2021年7月25日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在巴楚县无土地,无房产,无交通工具,还未结婚,在临时打工维持生活。

4、我院于2021年8月19日,经调查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房产信息,阿克苏地区无房产信息。

5、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向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调查函,该协执单位回复反馈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无工商登记信息。

6、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向兵团住房公积金第一师管理中心出具查询函,该协助单位回复,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7、我院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在临时打工,一个月工资1600元,无土地,无其他经济来源,经济困难。

8、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向第一师房产管理局、阿拉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查询函,该协助单位回复,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无房产信息。

9、我院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张贴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标的20000元,强制执行到位1976元,未执行到位18024元。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名下的财产,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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