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浮市郁南县,住云浮市云城区。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梁柳梅,云浮市云城区法律援助处律师。

指定辩护人许色衍,云浮市云城区法律援助处实习律师。

被告人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城区,住云浮市云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蓝秀秀,云浮市云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9)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江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月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江某某,指定辩护人梁柳梅、许色衍、蓝秀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9年3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和江某某经事前合谋后驾乘粤W×××**号牌摩托车去到云浮市云城区天柱路文笔豪苑售楼部门前,由江某某负责“把风”,叶某某负责使用带备的工具盗窃,将被害人麦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码为粤W×××**的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盗走。经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561元。

二、2018年12月下旬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粤W×××**号牌摩托车去到云浮市云城区公用停车房,用事先准备好的十字螺丝刀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码为粤W×××**黑色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盗走,事后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名绰号叫“阿鸡”的男子。经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20元。

被告辩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的被告人叶某某、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麦某、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指认现场、赃物、作案工具笔录和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价值共计人民币10581元;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5561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叶某某、江某某均系盗窃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罚金3000元至4000元;对被告人江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3000元至4000元。

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盗窃罪的定性以及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二、对被告人叶某某的量刑意见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共盗取了两台摩托车,其中一台已发还给被害人,从而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请法庭对被告人量刑时加以考虑。3、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进行了认罪认罚,签订了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叶某某作从轻处理。

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盗窃罪的定性无异议。二、被告人江某某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江某某系从犯。江某某在整个盗窃过程中,只是在一旁“看风”,所起的只是辅助性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系坦白。3、被告人江某某所涉及的犯罪金额较少,并且涉案的车辆已被追回,没有造成被害人较大的损失。4、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并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办案机关的处罚,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3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和江某某经事前合谋后驾乘粤W×××**号金翌牌黑色女装摩托车(登记车主为叶某某)去到云浮市云城区天柱路文笔豪苑售楼部门前,由江某某负责“看风”,叶某某负责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十字螺丝刀、断锁匙等工具,将被害人麦某停放在该处的粤W×××**号灰色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盗走。得手后该摩托车由被告人江某某开离现场并由其使用。破案后,公安机关起获了该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麦某。经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561元。

二、2018年1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粤W×××**号女装摩托车去到云浮市云城区公用停车房,用事先准备好的十字螺丝刀,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码为粤W×××**号黑色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盗走,事后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名绰号叫“阿鸡”的男子。经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20元。

综上,被告人叶某某实施盗窃二宗,盗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581元;被告人江某某实施盗窃一宗,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5561元。

另查明:破案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叶某某处扣押了作案工具十字螺丝刀一把、断锁匙一枚、口罩一只、黑色苹果X手机一台、粤W×××**号金翌牌黑色女装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S2TCAJE8J2030741,发动机号:30208221)一辆等物品;在被告人江某某处扣押了作案工具华为DLI-TL20手机一台。

被告人叶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10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江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2月3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叶某某、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麦某、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指认现场、赃物、作案工具笔录和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叶某某实施盗窃二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0581元;被告人江某某实施盗窃一次,价值人民币5561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被告人叶某某、江某某参与的第一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某直接实施盗窃摩托车;被告人江某某参与事前合谋,并负责“看风”和将摩托车开离场后由其使用,两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江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在江某某参与的第一宗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其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叶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有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某某、江某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盗的第一宗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已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

二、被告人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

三、对已扣押的作案工具十字螺丝刀一把、断锁匙一枚、口罩一只、黑色苹果X手机一台、华为DLI-TL20手机一台、粤W×××**号金翌牌黑色女装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S2TCAJE8J2030741,发动机号:30208221)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四、责令被告人叶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被盗财物价款人民币5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