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洪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丹东市元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淑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丹东市振兴区,现住丹东市振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洪娜诉被告韩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刘洪娜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洪娜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洪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洪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