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庆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陈玉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庆武与被告陈玉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王庆武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现原告王庆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庆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庆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