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守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告:吴树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娟,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吴守富与被告吴树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吴守富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守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守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守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永生 人民陪审员 张美琴 人民陪审员 崔锐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莹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