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桂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惠玉,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董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桂霞与被告董海龙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桂霞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桂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英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明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