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1号望京科技发展大厦A15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冬平,董事。
委托代理人:辛延芳,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洋洲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21层2111号。
法定代表人:汪朝胜。
被执行人:北京大地满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1号办公A1503B。
法定代表人:余中俊。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四川省洋洲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地满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案外人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