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王某罚金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调查核实,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工商行政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1)对被执行人银行资金往来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

(2)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3.对被执行人启动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

经向安顺市、安顺市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顺市房屋产权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房屋可供执行。

4.被执行人王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本次执行中未执行到执行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黔0402执29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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