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城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492182794D。 法定代表人:李哲,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峰,江西浩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丽,江西浩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王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琳(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鼓县人民法院(2020)赣0926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琳的银行存款22,145.0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量力 审判员 赖 震 审判员 黄 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吴冀 书记员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