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 被执行人:高永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粮农,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本院(2018)湘1227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被告人高永宏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高永宏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了查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辖区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除划拨被执行人网络资金623.0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正文 审 判 员 吴希凤 审 判 员 杨 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周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