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有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代理人:赵鹏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真真,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应春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张俊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有国与被执行人应春良、张俊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春良、张俊秋的存款、收入220,083.1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应春良、张俊秋负担本案执行费3,20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