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怀峰,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贾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雷某与被告贾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雷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贾某2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原、被告在江苏张家港纺织厂打工相识,由于缺乏人生阅历懵懂之中便生活在一起,××××年××月××日生育一子贾某2。2015年3月6日因为考虑到孩子上学问题,同被告在郸城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后原告单独外出打工至今,同时与被告分居至今。由于原告婚前尚处于青春萌动时期,草率结合,婚后又外出打工天各一方,互不来往,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对原被告双方都是一种不公平。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诉请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贾某1辩称,我同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我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雷某与被告贾某1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贾某2(生于××××年××月××日)由被告贾某1抚养,原告雷某不承担抚养费;
三、原告雷某与被告贾某1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