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际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165号1607室。 法定代表人:徐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琴,系公司员工。 被告:何富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吴小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际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富華、吴小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际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际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际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7元,由原告浙江际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章幼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汤杨珂 代书记员 杜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