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执行程序用)
(2021)川3334执34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某某有限公司,公司住址: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被执行人:阿某,男,藏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理塘县呷柯乡。
被执行人二:阿某甲,女,藏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理塘县呷柯乡。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雅安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某、阿某甲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60792.37元,本院立案执行并强制执行了10000.00元,剩余钱款被执行人阿某、阿某甲将分24期支付。直至支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