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恒顺昌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八一街御景苑小区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1。 被告:王×2,山西省柳林县人,现住山西省柳林县。 被告:王×3,山西省柳林县人,现住山西省柳林县。 被告:刘×1,山西省柳林县人,现住山西省柳林县。 被告:刘×2,山西省柳林县人,现住山西省柳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恒顺昌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2、王×3、刘×1、刘×2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恒顺昌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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