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恒顺昌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八一街御景苑小区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1。 被告:王×2,山西省柳林县人,现住山西省柳林县。 被告:王×3,山西省柳林县人,现住山西省柳林县。 被告:刘×1,山西省柳林县人,现住山西省柳林县。 被告:刘×2,山西省柳林县人,现住山西省柳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恒顺昌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2、王×3、刘×1、刘×2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恒顺昌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