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徐龙秀、吴琼珠,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汉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王东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张国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瑛与被告陈汉东、王东梅、张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瑛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王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0元(已减半),保全费2320元,共计5610元,由原告王瑛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卢燕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陆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