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金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原告:陈戈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原告:陈学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01X。
原告:张路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广东省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杰,广东三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传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041,系被告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陈金兰、陈戈亮、陈学毅、张路苟与被告陈传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陈金兰、陈戈亮、陈学毅、张路苟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金兰、陈戈亮、陈学毅、张路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金兰、陈戈亮、陈学毅、张路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