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侯帅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李茜与侯帅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8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侯帅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李茜借款本金24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侯帅帅承担。因侯帅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侯帅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侯帅帅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侯帅帅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侯帅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到房产管理部门、保险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侯帅帅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侯帅帅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通过短信与申请执行人李茜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李茜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李茜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侯帅帅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李茜可申请律师调查令,以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侯帅帅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李茜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侯帅帅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600元,本案债权尚余1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侯帅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侯帅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茜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侯帅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茜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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