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张某,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下欠原告羊款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7日,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买羊17只,买羊总价款为21000元,期间给付原告8000元(已核减)。被告张某下欠原告羊款13000元至今未付,欠款期间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下欠原告羊款13000元,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购买羊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张某于2019年9月7日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张某拖欠原告李某13000元购羊款,原告李某要求其偿还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李某支付购羊款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额乐毕日乐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