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能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申请执行人:曹春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执行人:李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能礼、曹春如与被执行人李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李昆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0年向本院书面提供“关于李昆财产来源”,该份材料显示:被执行人李昆将“北海市海城区海上渔民餐饮店”出租给案外人何景经营,月租金为17000元。经核实被执行人李昆与案外人于2019年3月10日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及2019年4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被执行人李昆)同意将北海市海堤街55号对面海上餐馆铺面的整个一楼及整个二楼给乙方(案外人何景)承包;合同期为陆年,于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止,承包租金为壹万柒仟元人民币/月。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已向案外人何景发出提取租金《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提取租金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对被执行人李昆财产的调查措施,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因提取租金的时间较长,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502执13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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