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友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现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告:张其财,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友钱诉被告张其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徐友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其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友钱行使撤诉权,是民事主体对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友钱撤回对被告张其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徐友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