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万创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3-704-C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611864941。 法定代表人:李占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景,济南历城精诚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子奎,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万创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创涂料公司)与被告郑子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创涂料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子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万创涂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子奎支付货款1476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47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郑子奎承担。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郑子奎支付货款1406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40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0日万创涂料公司与郑子奎签订供货合同1份,约定由万创涂料公司向郑子奎出售抗碱底漆和真石漆,经双方对账后,郑子奎欠万创涂料公司货款14760元,郑子奎于2017年11月15日向万创涂料公司出具欠条1张,并承诺于2018年1月1日前付清14760元,万创涂料公司经多次催要,郑子奎久拖不还,迫于无奈,特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郑子奎缺席,未答辩。 万创涂料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济南万创涂料有限公司工程供货合同》1份,载明供货方万创涂料公司,需货方郑子奎;工程名称曹县水岸城邦,工程施工工期2014年10月10日至2014年11月10日,供货方式为送货至指定工地;供方给予需方10吨真石漆的支持,工地完工验收后10日内支付,以后货到付款。合同另约定了供货型号及单价、双方责任等。合同尾部有万创涂料公司加盖公章,郑子奎签名,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10日。 证据二、郑子奎出具的收到条1份,载明“今收到水岸城邦工地济南万创涂料有限公司真石漆41桶每桶360元,合计14760元,因二期1#2#3#前脸反工费用从里扣除,反工大约152左右,具体双方协商解决。收货人郑子奎2019年11月15日”。 证据三、郑子奎出具的还款承诺1份,载明“如上述中济南万创涂料有限公司14760元水岸工地2018年元月1号前付清(右反工协商完成)由我付清。郑子奎2017年11月15日2019年11月15日”。 万创涂料公司当庭陈述:万创涂料公司按约供货后,郑子奎一直拖欠款项,经多次催要,2019年11月15日,郑子奎在纸上书写收到条1张,因万创涂料公司认为收到条的内容无法明确欠款事实,遂要求郑子奎重新出具欠条,郑子奎随即在收到条的反面书写还款承诺,在书写还款承诺的落款时间时,第一次笔误写为2018年10月15日,后改为2017年11月15日,后又重新书写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 万创涂料公司当庭陈述:关于收到条中载明的“反工大约152左右”,还款承诺中载明的“右反工协商完成”,是指郑子奎的工人在施工时因调漆不均导致漆面不美观,按照业内惯例,郑子奎重新返工的工时费由万创涂料公司承担,需返工面积约152平方米,喷漆工每天工时费350元,两人计2工,152平方米两人一天可完成,双方协商返工工时费为700元。对此万创涂料公司当庭同意将700元自其诉讼请求金额中扣除。 关于还款承诺中的还款时间早于出具承诺书时间的问题,万创涂料公司当庭陈述:2019年11月15日出具还款承诺时,要求将还款时间定为2018年1月1日,是为了自该时间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但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标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万创涂料公司提供的《济南万创涂料有限公司工程供货合同》及收到条、还款承诺等证据可以证明郑子奎与万创涂料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郑子奎在购买万创涂料公司的货物后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万创涂料公司要求郑子奎支付货款14060元(14760元货款扣除返工费700元)的诉讼请求,有收到条、还款承诺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现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是在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30%-50%,因此出卖人可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在贷款基准利率的1.3-1.5倍之间,根据上述解释规定,万创涂料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可自还款承诺中约定的还款期限2018年1月1日的次日起,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郑子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万创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4060元; 二、限郑子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济南万创涂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4060元为基数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郑子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翠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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