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大力,男性,1978年04月02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31978××××××××,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被执行人:胡文书,男性,1992年10月20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821992××××××××,住安徽省阜阳市首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胡文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文书在20×××04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文书在平安银行20×××04账户 内存款人民币321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