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炙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88号2201J145室。
法定代表人:袁四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比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向前,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海炙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所有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