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郎溪县梅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外西门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691059617Q(1-1)
法定代表人:许燕。
被执行人:戴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审理经过
郎溪县梅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戴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182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204447.92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5160元。
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戴明伟在宜兴市人民法院的债权亦无法实现;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1年9月14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