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76号。
负责人:于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该公司职工。
被告:杨志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与被告杨志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