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河南省睢县凤城大道与春水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06694331D

法定代表人:靳光先,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新同,系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睢县鑫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东关转盘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孙青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睢县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商务中心区中央大街与锦绣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潘林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孙青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刘家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陈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王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睢县鑫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睢县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辉、孙青山、刘家胜、陈勇、王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来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422执15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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