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2号AMB大厦B区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9512636XX。
负责人:郑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洁,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国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叶盈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诉被告陈国伟、叶盈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陈国伟、叶盈盈名下所有的价值7 277 806.5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告陈国伟、叶盈盈名下所有的价值7 277 806.5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