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国禄(曾用名:李国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董学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李照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系被告董学芝姐夫。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国禄与董学芝、李照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皖1522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学芝、李照全银行存款及债权55000元,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