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王明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海涛与被告王明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海涛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涛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孙海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计2337.5元,由原告孙海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