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海西侧。
法定代表人:杜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29049335X。
委托代理人:徐策,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维东,性别:男,民族:满,个体车主,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维东挂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维东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维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