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亚锋,男性,****年**月**日出生,410482198409091075,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法亮,男性,****年**月**日出生,410325197109243519,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被执行人:王占军,男性,****年**月**日出生,410482196311225937,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嵩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豫0325民初2148号判决,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法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法亮被告连带责任偿还原告5661元及违约金35000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公积金金额:6046.5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法亮所有的公积金金额:6046.57。 二、被执行人张法亮负责保管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张法亮可以使用被冻结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法亮的过错造成被冻结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期限为1095。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陈世敏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