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月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系原莱州市众力机械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执行人:杜钦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系原莱州市众力机械有限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戴守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莱州市富利通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福俊,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月成、杜钦义与被执行人戴守鹏、莱州市富利通储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莱州市众力机械有限公司已于判决生效前注销,判决的权利主体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韩月成、杜钦义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