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宁波茗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82LLF2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汶骆路288号111幢1-0370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华洲车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16920997Y,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三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柴红国,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波茗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华洲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茗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华洲车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茗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8293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3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华洲车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及传票,要求宁波华洲车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华洲车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华洲车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公积金、保险和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华洲车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华洲车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华洲车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柴红国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宁波华洲车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茗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华洲车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7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张发生
审判员陈增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陈可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