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哲,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先锋街道办事处朝阳南大街32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育光,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聂迎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芳因与被申请人聂迎阳、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2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